准备好了
点击下方跳转

风声丨为完成指标,引诱少年吸毒,“杀良冒功”的警察只判5年?

近日,媒体报道了一起“诱人犯罪”案。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刑五年。判决书显示,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,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。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召集6名未成年人吸食,随后马某再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

此案中的依托咪酯俗称“烟粉”,滥用率在我国已经远超海洛因,成为仅次于冰毒的排在第二位的毒品。若此案未发生反转,这6名未成年人的命运,在警察破门而入的时候就已经改写。吸毒虽不是犯罪,但是违法行为。他们会被治安处罚、社区戒毒,吸毒记录终生不会消除

而真相大白之后,有两个问题必须回答:对不当诱惑的诱惑者是否有恰当的制裁,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。对不当诱惑的被诱惑者是否有合理的救济,这六名未成年人的吸毒记录能够消除吗。他们还有明天吗。对于警察的“诱人犯罪”,司法实践中有个术语叫做诱惑侦查,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经常涉及

一般分为两种: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。所谓犯意诱发,是指本身没有犯罪意图,是警察的行为教唆、引诱他去犯罪。所谓机会提供,是指本身就具备犯罪的意图,警察只是给了他一个上钩的机会,被抓个现行。我国法学界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性评价

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,公安机关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。但是,不得诱使他人犯罪,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。从比例原则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本条中的“不得诱使他人犯罪”就意味着公安人员不得为查案进行犯意诱发